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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设计

    商标设计是指商标创意的体现和表达,是用文字或艺术手段将商标构思具体化、成果化。
  • 商标检索

    是申请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主要是对商标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规定进行的检索
  • 普通商标注册

    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 商标包过

    严密商标查询,担保注册更有保障,商标注册包通过,不受理退款!

  • 商标变更

    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指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 商标异议

    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
  • 商标答辩

    是指商标异议案的被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理由以书面形式进行辩驳的法律行为。
  • 商标转让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

    对于他人已注册满三年的商标, 任何人都可以对其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
  • 商标无效宣告

    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通常情况下,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
  • 补发商标注册证书

    它是一种财产权,是运用法律保护手段“跑马圈地”,独占现有市场,抢占潜在市场的有力武器
  • 商标续展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
  • 集体商标申请

    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 省驰名商标申请

    驰名商标,是相对所涉及的侵权纠纷而言的,其被作为驰名商标而被保护的效力,也是有一定范围和强度的。
  • 中国驰名商标申请

    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类型

  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2.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复审 ;

  4.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5.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6.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一)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三)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四)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二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

  (五)交纳商标评审费。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手续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书件限期补办。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商标局的核驳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刊登《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核驳意见,不予初步审定,再予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

  2. 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

  3. 企业简介

  4. 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5. 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6. 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7. 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8. 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

  9. 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10. 申请人需要对其提方的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做简要说明,并加盖公章。

  商标局对注册申请的审查结论关系到一个商标能否被核准注册,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该商标权能否确立。

  然而,虽然商标局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和标准,但每一个申请商标的注册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的独立工作来完成的,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着个体差异,审查工作必然会受到主观方面的因素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正由于这种因素的存在,就决定了商标局的审查员在实质审查工作不可能保证判断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说难免会出现工作上的瑕疵。特别是由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这种个案情况的特殊性,使申请人不可能在申请书中全面反映其申请的客观情况,只有在被驳回以后,才有机会向商标评审机关全面提供。因此,审查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商标注册的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为了确保审查质量,保障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 《商标法》设置了驳回复审的救济程序。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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